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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江等处地方协力擒剿。”康熙批驳曰:“张鹏翮所奏海上事宜率皆空言无补。”[69]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巡抚张伯行也屡奏“海中有贼”,请严出海船只的稽察,凡出海商船和渔船,一律在船身和篷上刻写商渔字样 [70]。并密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将苏州米粮卖去”等。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二月,奉命钦差、吏部尚书张鹏翮依照康熙之意,疏参张伯行“捏造无影之事”、“诳奏”,请将其革职。康熙虽免革张伯行,却也认为张伯行多事,说“张伯行必深知贼巢,始奏称海上有贼,务将此贼察拿审明具奏。”[71] 显然,康熙并不相信张伯行所言,也无禁海之意。而令一个文职官员统兵擒拿海贼,更是康熙在有意为难张伯行。 

然而,事隔一年之后,在清朝的海外贸易蓬勃发展之际,康熙自己却改变了主张,自五十五年(1716年)始,重新申严海禁,宣布严禁商船与南洋往来贸易,严令沿海炮台拦截前往船只,令水师各营巡查。这就是所谓“禁止南洋贸易”,是为清朝海上对外贸易政策的一大转变。 

先是,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于畅春园召见大学士等人,谕之曰:“现今海防为要,前张伯行曾奏,内地之米下海者甚多,朕疑此米贩往何处?留心察访。至船上水手亦细细访问。海外有吕宋、噶罗吧两处地方,噶罗吧乃红毛国(荷兰)泊船之所,吕宋乃西洋(西班牙)泊船之所,彼处藏匿贼盗甚多。内地之民希图获利,往往船上载米带去,并卖船而回,甚至有留在彼处之人。且苏州船厂地方每年不断打造船只,朕所亲见。倘有军务用船,朕下旨令造数只,往往费至数万金,彼商人安得多金屡为修造乎?……外国无大桅与作龙骨之木,皆买我国商人船只。故此等下海之船,回者四分,留在彼处者六分。如查船数,祗以遭风溺水谎报而已。商船之人有数,海上行走亦不过七八更路程,所用口粮无几,其载往千百石之米特为卖与彼处耳。米粮贩往福建、广东内地犹可,若卖与外洋海贼,关系不小。”“朕意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南洋不许行走,即在海坛、南澳地方可以截住,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朕为此故,令浙闽总督、广东提督来京陛见,欲面谕之。”[72]   

五十六年(17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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