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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继续实行禁海的政策。然清初实行海禁的直接原因,却与东南海上郑成功抗清力量的存在紧密相关。顺治十二年(1655)六月,闽浙总督屯泰请于沿海省份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是为清朝明令申严海禁的开始。官民人等如有“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往番国,并潜通海贼(指郑成功)”,“或造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治罪”。但厚利可图,仍有人暗通线索,继续与郑氏贸易往来。顺治帝认为此乃立法不严所致,遂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正式下达“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凡沿海地方大小船只及可泊船舟之处,严敕防守。“或筑土坝,或树木栅,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如仍前防守,怠玩致有疏虞,其专汛各官,即以军法从事,该督抚一并议罪。”[1]  清政府以强制手段割断海内外的一切往来,禁止一切对外贸易活动,目的就是为了削弱与消灭郑成功的抗清力量。 

然而,海禁实行了五年之久,仍然未能阻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顺治十八年(1661年),海澄公黄梧密陈“灭贼五策”,疏中明确指出:“金、厦两岛,弹丸之区,得延至今日而抗拒者,实由沿海人民走险,粮饷油铁桅船之物,靡不接济,若将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徙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则不攻自灭也。”请“将所有沿海船只悉行烧毁,寸板不许下水。凡溪河竖樁栅,货物不许越界,时刻了望,违者死无赦。如此半载,海贼船只无可修葺,自然朽烂,贼众许多,粮草不继,自然瓦解。此所谓不用战,而坐看其死也。”[2]  疏上,清廷采纳其议,于是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实行,尤以闽省和粤东最为严急,所谓“奉使者仁暴有殊,宽严亦从而异。大抵江浙稍宽,闽较严急,粤东更甚之。” “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短墙,立界碑,拨兵戍守,出界者死。”[3]  这就是所谓的“迁海令”,意在用以保证“禁海令”的实施,强迫海岛和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不得逾越。令下之后,户部尚书苏纳海奉命至闽迁海,“迁居民之内地,离海三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仅福建一省在顺治十八年,便由“总督李率泰迁同安之排头,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八十八堡及海澄边境人民,安置内地。”[4] 迁界范围之广、人口之众可想而知。         “禁海令”和“迁海令”,使沿海居民流离失所,谋生无路,“百姓皆失业,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严重影响了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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