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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熙朝的禁海、开海与禁止南洋贸易

时间:2007-3-10 10:34:33  来源:不详
海地区经济的发展,以致沿海三十至五十里内,满目荒凉。有记载曰:“福建、浙江、广东、南京四省近海处各移内地三十里,令下即日,挈妻负子载道路,处其居室,放火焚烧,片石不留。民死过半,枕藉道涂。即一二能至内地者俱无儋食之粮,饿殍已在眼前。如福清二十八里,只剩八里。长乐二十四都,只剩四都。火焚二个月,惨不可言。兴、泉、漳三府尤甚。”[5] “初立界去海岸二十里,已犹以为近也,再缩二十里,犹以为近也,又再缩十里,凡三迁而界始定。堕州县城郭以数十计,居民限日迁入,违者辄军法从事,尽燔民间庐舍,积聚什物重不能至者,悉纵火焚之,著为令。越界外出者,无论远近皆立斩。地方官知情容隐者罪如之,其失于觉察者,减死罪一等。功令既严,奉行者惟恐后期,于是四省濒海之民,老弱转死沟壑,少壮者流离四方,盖不知几百万人矣。”与此同时,清廷又在法律上规定:凡将牛马、军需、铁货、铜钱、缎匹、绸绢、丝棉出境贸易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官吏庇纵者同罪。而且,“民有阑出咫尺者,执而诛戮,而民以误出墙外死者,又不知几何万矣。”[6]  

 “迁海议虽行,然延平(郑成功)海上之威曾不为之稍减”[7],故清廷又接连重申*。清初的禁海令先后颁行五次,除了顺治十二年、十三年外,在康熙年间还有三次,即康熙元年、四年、十四年 [8] 。并一再严申:“如借端在海贸易,通贼妄行,地方保甲隐匿不首,照例处绞,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谋论处斩,不知情从重治罪。”[9]  

然而,由于禁海迁界对沿海数省社会经济的破坏极为惨烈,地方官多有上疏非议者。早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五月,便有平南王尚可喜上疏要求停止内迁沿海居民。据记载,是月,尚可喜奉旨与两广总督李棲凤勘海后,即上疏为迁民请命,疏中“述粤东沿海二千余里生灵数百万,室卢(庐)在是,产业在是,祖宗坟墓在是,一旦迁移,流离失业,深可悯痛,哀请宸恩。”[10] 任职福建总督多年的李率泰虽是禁海政策的倡行者,但康熙五年〔1666年〕,在他临终前,却遗书请求展界。他说:“海贼远窜台湾,奉旨撤兵,与民休息,洵为至计!……数年以来,令海滨居民迁移内地,咸苦失其故业。宜略宽界限,俾获耕渔,庶稍甦残喘。”[11] 清廷虽未准行,但弛禁和开界已为相当多的地方官员所倡导。约在康熙七年(1668年),在郑氏已退居台湾的情况下,清廷开始弛海禁,并以广东先行。 

据记载:“(康熙)七年,上遣都统特锦等会勘广东沿海边界,设兵防汛,俾民复业。”时周有德任两广总督,疏曰:“比外界迁入内地之民,颇苦失业,今闻沿海设兵,许迁户仍归旧地,莫不踊跃欢呼。第海滨辽阔,若使勘界既明始议安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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