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督抚题缺选员条例不能如制实行。
清代对地方官升迁的条件规定得十分明确,一要俸满三年或五年,二要参罚案件不超过十件。看起来要求似乎并不高,但实际上,“州县升调各缺,难得合例人员。”对此,早在乾隆初年,即条例制定未久,便有不少言官和督抚纷纷上疏陈情,要求放宽地方官升迁标准,声称官员题补难以如例执行。当时,各省地方官的普遍状况是,“俸满者,才非干练,干练者历俸未久。”于是,各省督抚多就州县由简调繁,请“不拘三年俸满之例。”
乾隆皇帝鉴于要缺不得其人,原议年限又扦格难行的现状,于十四年十一月命大学士、九卿等会议商讨。经过朝廷大臣们的讨论,得到这样的答复:“各省三年准调、五年准升之例,应照旧办理。至员缺果系紧要,非干员不能胜任,而年例不符者,准该督抚将实在相需之处详悉声明,专折奏闻。”[④⑨]此项决议,虽说意在维护原定的题补条例,升调官员之历俸年限“应照旧办理”。但是,由于准许督抚遇紧要员缺,可以以人地相需为由专折奏请,便给原有的题缺条例打开了缺口。而后,督抚在升调属员时,多以“年例未符”专折疏奏,相率成风。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记载:在乾隆四十四年三月这一个月中,各省督抚有关题缺的奏折约有13件,其中,因历俸未满五年奏请升署、历俸未满三年奏请调署的专折,就有6件。此外,还有一件是将部选缺题请以试用候补人员补用。[⑤⑩]由此可见,由督抚题请升调的地方官,能够符合原定历俸年限的还不到50%。
除历俸年限的问题,“难得合例之员”外,还因为地方官中被参罚之人过多。嘉庆年间,曾任福建巡抚的汪志伊在其《敬陈吏治三事疏》中分析了福建省地方官的状况。据他统计,“闽省知县一缺,共六十二缺,除降革离任外,现在以钱粮处分应停升转及命盗盐课杂项处分在十案以上者,共三十九员;其甫经到任历俸未满者十三员;又部选题补等项尚未到任者十员。”[⑤①]三者加在一起,刚好是62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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