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闽省通省知县官无一合例之员。而在这些未合例的人员当中,以受参罚者为最多。所以,汪志伊说:“往往出一应调应升之要缺,臣会同督臣及两司公同拣选,拟以守法才优、官声最著者升调。迨查核处分,辄以降级停升碍难办理”。[⑤②]而在这些被参罚的官员当中,多半属于因公处分,如汪志伊所说,“地方疲难,民情犷悍,任事多而罹难亦多。”[⑤③]所以,其中自然不乏才守兼优之人。然而,由于朝廷三令五申,“在十案以外,虽系能员,不准入于拣选”。“傥已逾十案,违例陈请,将该督抚请旨分别议处。”[⑤④]这样,督抚遇属员出缺而又合例乏人的情况,便只能以“年例未符”、即历俸未满之员专折奏请。
其次是督抚滥举滥题的现象十分严重。
督抚取得题官择人的权力,便意味着他们可以把握地方官的*生命和仕宦前程,特别是对州县一级而言。这种利害攸关的上下级关系,更助长了封建官僚*中无法杜绝的钻营请托的弊病。
早在康熙年间,督抚借保举之机,徇私舞弊。提拔私人之事就已屡见不鲜,康熙皇帝曾经在大学士议事时,揭穿某些督抚营私的伎俩。他训斥说:“更有督抚所欲扶持之人,每岁暗中助银,教彼掠取清名,不逾二三年,随行荐举,似此互相粉饰,钓誉沽名,实属不肖之极。”[⑤⑤]然而,比起这种培值私人、沽名钓誉的行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掩饰在其背后的行贿纳贿。当时,令举朝轰动的山西大(原字宓下加皿)县知县许晋贿调被参一案,行贿开银至一万数千两之多。类似的情况,各省皆有。雍正元年,出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上奏说:“臣查得从前湖广州县缺出,每多钻营委署,上司贪其贿赂,不计地方远近,任意批委,因受苞苴,曲为遮饰。”[⑤⑥]更有甚者,是督抚在题缺作弊时往往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比较典型的是,“以保题烟瘴边缺为名,俾得速于升迁,仍将其人委署近地,展转留滞,而本任竟属虚悬,是以紧要之缺转成闲旷之所。”虽经朝廷多次降旨申斥,也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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