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省题缺而言,可分为升补和调补两项。升补,是指地方官出缺后,督抚由低于此缺的官员中择人补授。调补,则是同一级官员的横向调动,多为由简调繁,亦带有升迁的性质。但无论升补还是调补,被题之地方官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须待俸满,地方官升补须历俸五年,调补须历俸三年;二是不得有参罚案件。乾隆元年议准,凡题升题调人员有降级降职、革职留任、及承追督催停升征收之案者,一律不准保题。由于官员们很难达到此标准,乾隆中期不得不为此项规定进行修改,定为地方官于任内有参罚案件在十项以上者,不准督抚保题。
此外,督抚在题缺时,还有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如督抚将官员奏请升补,只准以应升之职题补,不准越级保题。又如“知县题调要缺,准以奉旨前往、及曾任实缺候补,并进士即用人员酌量请补,其劳绩保举、初任候补人员,概不准请补。”再如,“首府首县缺出,于通省正途人员内拣选。”[④②]而且,当地方官出缺之后,督抚还要依照题升、题调的先后序次具折保题。通常是,“应题缺出,先尽候补人员题补,无人,以应升人员题升,再无人,于现任人员内拣选调补。”
总之,在雍乾年间,随着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日趋巩固,官僚*制度亦日趋完备。由督抚指缺题人的题补制,便作为清代官吏铨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确立下来。它虽然是以吏部铨选的补充形式出现的,但其意义与作用却不容忽视。
自明代以来,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功名特权完全渗透到职官选举中,进士几乎占据了中高级官员及下级官员中繁缺、要缺的全部或大部。明万历年间,为了杜绝铨选官吏中的行贿请托恶习,吏部尚书孙丕扬等又创立了掣签法,即官吏候选人以掣签定其任职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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