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廷题名、并被保人的履历,至于才品如何,社会地位与身分怎样,则无须过多考虑。但由于立法过宽,出现了滥举的现象,且所举多明季旧吏,不得肥遁隐逸之名士,清廷遂定保举连坐之法。规定,得人者赏,举人不当者,受连坐处分。可见,最初的保举还比较混乱,实行保举的目的主要在于收揽人心,解决由科举取士得人不足的矛盾。
由督抚保举属员,并形成制度,始于顺治末年。据《清史稿》记载:“自顺治十八年,停差巡按,乃定各省巡抚荐举方面有司、佐贰、教官员额。”[⑤]总督则与巡抚类同。保举的范围被限定在所辖府州县*衙门的正印、佐杂和教职人员内。初制,督抚两年荐举一次,于升迁离任时再举一次,旋即,令督抚每年一荐举。所举员额,大省不得超过十人,小省限三四人。而后,又改一年一举为两年一举。由此,督抚保举属员与三年一次的大计卓异并行,成为常制。所谓“盖荐举之典,外行卓异保荐,内兴京察,相辅而行。”[⑥]此外,由知县行取科道,亦少不得督抚保举。
当时,督抚以荐举人才为职守,奉行不殆。如康熙二十一年,以廉能第一闻名的直隶巡抚于成龙在迁两江总督前,一次保举直隶守道董秉忠、通州知州于成龙、南路通判陈大栋、柏乡知县邵嗣尧、阜成知县王燮、高阳知县孙宏业、霸州州判卫济贤七人。适逢江宁知府缺出,奉诏命以通州知州于成龙升补。[⑦]
除了这种按例举行的常举之外,皇帝还经常颁发谕旨,命督抚“特举”。如顺治“十二年,以直隶保定、河间,江南江宁、淮、扬、苏、松、常、镇,浙江杭、嘉、湖、绍等三十府地方紧要,诏京外堂官、督、抚各举一人备简,不次擢用。”[⑧]又如,康熙四十年十月,谕令内阁移文总督郭琇、张鹏翮、桑额、华显,巡抚彭鹏、李光地、噶礼、徐潮等保举属吏,曰:“凡伊等所属道员以下、知县以上官员,有实心惠爱民生居官清廉者,虽有诖误降罚,俱不必论,著各具折开送内阁。其别省官员内有伊等所灼知者,即越省亦著列名奏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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