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这种临时赋命的特举,被时人称为,“此又择人而畀以荐举之权者。”[⑩]
雍正、乾隆以后,由督抚保举所属地方官更为皇帝所提倡,所谓“世宗御极,屡诏京外大臣荐举道、府、同、通、州、县”,敕总督保举三员,巡抚保举二员。“乾隆间,历行保荐之法,司道、郡守,多由此选。”[①①]而且,有明举和密举之别。明举,是督抚以题本的形式保举属员,通过各级行政衙门上达皇帝。密举,则是督抚亲书密折直接具奏皇帝。
雍正时,随着密折制度的广泛推行,督抚密举更加普遍。雍正皇帝常常指示他所信任的官员用密折保举或题补官员。如雍正元年三月,他谕令赴任湖广总督的杨宗仁说:“湖南湖北两省属员内,……如遇有为有守贤能之员,即行越格保题。”“其守令中,或有人地不相宜者,因材器使,更繁调简,原属善举,径具密折奏请,朕即饬部准行。”[①②]在雍正皇帝的倡导下,督抚凡遇越级升署,隔省题官,武职调文职等情况,均使用密折。正如广东巡抚杨文乾所说:“臣所有一二深知之员与例不合,已经另折密奏。”[①③]足见,密举已经成为当时督抚保举属员的主要形式,几乎完全取代明举。但时隔未久,便因密举中挟私妄奏之事较多,复行明举,以明举与密举并用。当时,有人针对保举中所发生的各种舞弊事件,论奏此法不妥,而雍正却不以为然。他说:“朕近有旨,令尔(督抚)等将贤能之员预保送京引见,遇有人地相宜缺出,再密折奏请,此事最善。”[①④]所以,“时明荐密保,更进迭用。”[①⑤]乾隆即位以后,仍然沿用此制。乾隆二年,以道府要职,令督抚藩臬各密举一二人,次年又命露章明荐。
随着保举选官制度化,保举制与官员的仕途联系得更加紧密,督抚在保举中的作用亦愈益突出。如康熙六年朝廷规定:生员、例监、吏员出身的官员,须经堂官、督抚保举,方许升京官及正印官。[①⑥]又如,乾隆四年议准,“在外官员,如荐举卓异一次,及督抚指缺保题升用正印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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