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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抚与地方官的选用

时间:2007-3-10 10:45:19  来源:不详
据《大清会典事例》记载:雍正九年十二月“议准,除道府员缺系请旨补授,并沿海、沿河、苗疆、烟瘴,及一切应行题补、调补之缺,无论四项,或兼、或全、或专,及并非冲繁疲难,均令督抚遴选具题外。其同知、通判,知州、知县内,督抚册报冲繁疲难,四项、三项相兼者,令督抚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二项、一项及并非冲繁疲难者,悉归月分铨选,于考试履历进呈时,将员缺注明,候旨简用。”[③②]这里,清廷在对金(原字钅加共)于雍正六年所提建议进行肯定并重申的同时,又就督抚题补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其一,督抚所辖道府一级的官员,乃皇帝钦定之缺,不归督抚选用。其二,各直省、包括沿海、沿河、苗疆、烟瘴等边远特殊地区,督抚以往的题补权限不变,即“一切应行题补之缺,仍照旧例遵行。”[③③]这不仅意味着,督抚在这些省份对州县一级官员的题补权限不变,即已定道府官员的遴选权亦遵守成规。如云南元江府等四府知府员缺,于雍正五年题准由督抚拣选题补,至是时仍归督抚选用。其三,除上述地区外,在那些尚未实行题补制的省份,地方官缺将分为繁缺、简缺,并以冲、繁、疲、难四项作为衡量繁简缺的标准,由督抚详查册报。繁缺也即要缺。四项兼者为“最要”;三项次之,为“要”;二项又次之,为“中”;一项为“简”,四项皆无为“最简”。督抚先就所属道府以下的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等缺分别四项,其中,被列为最要缺和要缺的四项缺、三项缺为督抚调补之缺,待出缺后,由督抚于现任属员中奏请调补。其余二项缺、一项缺,以及并非冲繁疲难之最简缺,悉归部选,由每月大选或急选的月选官中产生。由此,地方官的选用大体分为三部分进行,即请旨简授、吏部月选和督抚题补。所谓“所出之缺,有应在外题调、及请旨简放、归部铨选之不同。”[③④]督抚则掌握了州县一级官员择优、择要的决定权。

但上述选官权限的划分,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往往会被各省因时因地奏准的特例而改变。如“乾隆三十七年定,道府各缺,如原系请旨简放及部选之缺者,俱不准改为在外题调。至原系部选之缺,或因地方情形今昔不同,令该督抚随时具题,准其改为请旨简补注册。”[③⑤]道府员缺的选用,自乾隆元年即分权予吏部,议准冲繁疲难四项、三项缺仍为请旨缺,二项、一项缺归于吏部月分铨选。在进入乾隆中期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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