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代督抚参予选官的最初形式是保举。即督抚以保人的身分,向朝廷荐举某人出任某官。
众所周知,这种以保举选官的方式并非清代独创,自秦汉以来,历代间行,只是到了清代,逐渐制度化,且于“科举取士之外,荐举一途,得人称盛”。[③]
自顺治初年,清朝便开始实行保举制。其时,满族统治者入关伊始,急需各方面的统治人才,科举考试远远无法满足其求贤若渴的局面。于是,“首广罗贤才”,“乃诏廷臣各举所知。”[④]督抚作为朝廷大臣由此取得保举官员的权力与资格。当时,保人只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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