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缺”驳回,而额伦特也因“定例,凡以不应调补之缺具题调补者,将该督抚照徇庇例各降*调用”,险些受到处分。[②④]
然而,作为一项制度来说,督抚题缺在康熙末年仍属草创阶段,而且,只限于个别省份和特殊的地区。所谓“调补旧例,原为江南、浙江等七省中钱粮难征之一百一十余县而设,又边远烟瘴地方必调补熟悉风土之员。”[②⑤]
雍正即位以后,出于巩固统治的需要,十分注意地方官的使用,在指示督抚肃清吏治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更多的权力。因而,在雍正初年,由督抚题咨升调之缺逐渐增多。如雍正元年议准,河南、河内、山东、江南各省内沿河之三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现任州县内遴选调补,三年俸满保题升用。”[②⑥]雍正二年又议准,江南、浙江、山东、广东省内,沿海之四十七“州县员缺,均令该督抚于本省内拣选调补,”[②⑦]三年俸满,择优升转。除沿河、沿海地区外,陕甘等省也增设了题调缺。如雍正五年议准“陕西赤金、靖逆、柳沟,及安西、归德各厅卫所各官均作边俸升转,遇员缺,该督抚拣选具题调补。如在任五年,果能尽心供职,该督抚保题到日,即以应升之缺升用。”[②⑧]可见,督抚选用地方官的权力虽在不断扩大,但题缺的范围仍被限定在部分省份的个别地区,未及全国。
雍正六年,广西巡抚金(原字钅加共)上疏奏请,将督抚题咨选员的题补制通行全国,得到命准。据乾隆朝的大臣们追述,“雍正六年,九卿议复广西巡抚金(原字钅加共)条奏,将各省道府、同知、通判、州县各缺,分别冲繁疲难,除道府请旨补授,其同知以下,四项、三项相兼者,于现任属员内拣选调补。原恐初任之员贻误地方,是以分别办理”。[②⑨]但各省督抚最初的“办理”,主要放在繁简缺的划定上。因“州县缺分四项自此始,”[③⑩]而“从前所定繁简未确,奉旨令各省督抚详查据实具题。”[③①]直到雍正九年,这项制度才得以确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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