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和实质,嘉庆皇帝的认识不可为不深刻。这不仅关系到地方吏治能否澄清的问题,而且隐含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
但督抚滥题滥委的现象,并未因此而收敛。道光年间,皇帝又就州县正印官不得滥委佐杂人员署理,多次发布谕令。如道光二年谕曰:“向来督抚以佐杂委署正印,止于季报册内声明,并不专咨报部,办理未为周备。嗣后各督抚如有必须将佐杂委署州县者,即将委署缘由详细声叙,随时专咨报部,以凭查核。其有违例调署委署者,除不准行外,仍将该督抚奏请议处。”[⑥①]道光三十年又谕曰:州县官“近日纷纷调署,虽云为缺择人,恐其不免为人择缺。一存调剂之见,便闻奔竞之风。此种积习,于地方大有关系,至佐杂微员,遽令署理正印,尤易贻误地方。著各直省督抚力加整顿,破除积习。……其有实在人地相需,必须调署委署者,务宜各按定例,秉公办理,毋稍瞻徇,以杜夤缘而肃吏治。”[⑥②]可见,督抚心存玩易,任意保题私人的现象,始终没能杜绝。
督抚滥题,却屡禁不止。其原因从根本上说,仍是官僚*的弊病。嘉庆皇帝说过这样的话:“向来外省督抚往往因州县员缺紧要,将与例未符人员专折奏请升调。有发交部议,经部臣照例指驳、而朕仍准所请,并将该督抚处分宽免者。亦有不交部议,当即降旨准行者。此朕随时斟酌,并非著为成例。”[⑥③]然而,人治的随意性,必然冲淡了法制的严肃性。这些在皇帝看来“非著为成例”的例子,便成了督抚们的可援之例,违例题缺,形成故套。“明知部议必驳,部驳之后仍可邀准,而一经恩准,处分亦无不宽免。”[⑥④]在封建官僚制度下,人治永远大于法制。
其三,督抚于题缺择员时重才轻守,致贪酷者多得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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