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日议立台事条约
1874年8月1日,日本政府任命要员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 8月5日,向其发布任命敕语、委任状及委任权限。 其中明确规定:(一)对全权公使柳原前光之密敕及田边太一所传递之件,乃是纲领不动之要旨,但据实际不得已之情况,有相机取舍谈判之权(另件记载为议决之权——本文注)。(二)谈判虽以保全两国亲近为主,但不得已时,有决定和战之权。(三)根据时机事宜,有指挥在华官员人等进退之权。(四)事实不得已时,虽是武官也有指挥其进退之权。(五)李仙得虽有委任,但相机也有使之进退之权(注:《明治文化全集》第11卷外交篇,第82页。)。这说明,日本政府派遣实力人物大久保来华,实际是赋之以更大的权限来推行既定的对华政策。
9月10日大久保抵达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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