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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社会行政管理的重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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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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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的清政府不得已宣布“预备立宪”,并首先着手官制改革。其间,由奕劻等议定的一个改革中央官制的奏折提出,以前中央官制的弊病在于“权限之不分”,“职任之不明”、“名实之不符”。具体表现为:“名为吏部,但司籤制之事,并无铨衡之权;名为户部,但司出纳之事,并无统计之权;名为礼部,但司典仪之事,并无礼教之权;名为兵部,但司绿营兵籍、武职升转之事,并无统御之权。”因而,应“分权以定限”,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者分权。据此原则,他们提出,中央行政机构应设外务部、度支部、吏部、民政部等11部(院)。至于巡警部,可改属民政部,因为“巡警为民政之一端”(注:《光绪朝华东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11-112页。)。上述中央官制改革的设想在得到慈禧太后的同意后,由清政府发布命令,以正式实行厘定的中央新官制。
清末民政部的创设,实出于统治者安定社会秩序和巩固政权的需要。但这一重要中央机构的建立,毕竟使其权限和职任划分得较为清楚,使社会行政管理机构专门化,因而对当时及以后的社会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1911年10月辛亥革命中建立的湖北军政府和稍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即沿袭这一机构,实行社会行政管理。军政府成立之后,因以军事为重心,内务行政暂由军政府的决策机构谋略处负责。10月14日,《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规定,军政府设军令、军务、参谋、政事4部。政事部下设外务、内务等7局。由内务局管理民政事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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