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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社会行政管理的重大改革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军政府成立后,内务部不仅颁布禁烟公告,而且设有禁烟总局。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也设有禁烟公所。孙中山三令五申,严禁鸦片。1912年3月6日,他令内务部清查前清各禁烟令,参酌可施行者,“悉心筹划”,拟一暂行条例,“颁饬遵行”,并对违犯禁烟令的顽固分子提出惩戒办法。由于政府禁烟态度坚决和措施有力,革命势力所到之处,令行禁止。特别是武汉和南京等地,吸烟者几乎绝迹,实属不易。 

“*为万恶之源”,故为社会文明所难容。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规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以*为常业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并对开设*场者、发行及购买彩票者规定相应的罚金。尽管清末禁*缺陷甚多,但这种严厉的治*法规仍有可取之处。民国成立伊始,先后有《陆军部通饬各军队严禁军人冶游聚*文》和《内务部报告禁*呈》问世,厉行禁*。由于主持广东政务的胡汉民、陈炯明禁*措施得力,这一地区的禁*运动曾取得突出的成绩(注:涂文学:《*纵横》,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由于战争不断、灾荒频仍,盗匪十分猖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为惩治盗匪,1908年,清政府规定,凡江湖流丐强索钱物者,处15日以下、10日以上之拘留,或15元以下、10元以上之罚金(注:《违警律》,1908年4月10日。《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0-21页。)。后来,《大清新刑律》在“窃盗及强盗罪”这一分则中对各种盗窃罪的处罚作具体规定。民国初年,仍由警察组织负责缉捕和处理盗匪。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规定,由内务部兼管全国警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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