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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社会行政管理的重大改革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10月25日,在上述《暂行条例》基础上加以修改而定的《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则取消包揽大权的政事部,实行机构专一化,加强行政部门,设立内务、外交、理财、交通等9部,规定内务部权限为“掌关于内务行政事宜”(注:1911年10月26日《中华民国公报》。)。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其内务部职掌为: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善举和公益等(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载1912年1月3日《临时政府公报》第2号。),这一中央社会行政机构的专门化特征更为明显。 

其二,机构统化。 

所谓统化,指所设机构皆以民政为中心,组成一个有内在联的社会行政管理体。清末官改革的原则虽为“事有专司”,但哪些事归民政部管辖,民政部应设哪些下属机构,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中,最关键者为怎样处理巡警部以及户部、礼部、工部的问题。从隋唐开始的六部中央官朝朝相袭,但社会终有变化和发展,应及时加以变更。就当时具体而言,“巡警为保安行政,实内治之要纲,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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