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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社会行政管理的重大改革

时间:2007-3-10 10:50:42  来源:不详
1915年3月2日,北洋政府公布《盗匪案件用法律划一办法》,对上诉、复判、减处徒刑及误用刑律处断等问题作明确规定。据笔者统计,自1914年12月6日至1915年11月初的一年之中,规模较大的剿匪至少40次左右(注:拙作:《民国时期土匪成因与治理》,中国现代史学会编《二十世纪中国社会史研究》,当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315页。)。1914年至1915年,仅山东兖州即处决匪犯179人。 

2.关注社会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清末的社会保障弊端很多,但多少有点成绩。如以推广工艺解决流民生计问题,1906年颁布的《民政部官》规定,由警政司兼管习艺所。各地方还办有工艺局(场),大多由官方主持。按照清政府的要求,这些工艺局“意在养民,不同谋利”,“使工有所劝,民有所归”(注: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5页。)。据统计,清末直隶、奉天、吉林、山东、江西、湖北、四川等19省共开办工艺局、习艺所、传习所等523个,为不少流民提供自食其力的条件。在防治疫灾方,清末公布《预防时疫清洁规则》、《管理种痘规则》等法规,稍有收效。1910年10月底,东三省鼠疫流行,民政部除下令捕鼠外,又督饬内外城巡警总厅组织卫生队办理公共卫生事务,并发放防疫药品。&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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