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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

时间:2007-3-10 10:50:48  来源:不详
,以达到“上下相维,内外相,主权伸而民气和,举国一心,以日进于富强”的目的(注:《南书房翰林吴士鉴请试行地方自治》,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下册,第711—714页。)。随后,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等也上书朝廷奏请颁行地方自治度。

在群臣呼唤下,清廷于1907年发出上谕,同意在部分省份先行试办地方自治。1908年,清廷在公布的九年预备立宪上谕中允诺七年内完成地方自治,以为立宪政体打下基础。1909年初,清廷又陆续公布《市镇乡自治章程》、《市镇乡自治选举章程》、《府县自治章程》、《府县自治选举章程》等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性文件。清廷在公布这些章程时强调地方自治的意义说:“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又为自治之初基,诚非首先开办不可。著民政部及各省督抚饬所属地方官……迅即筹办,实力奉行,不稍有延误。”(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43页。)把地方自治作为立宪新政的基础,且严令优先开办,不得延误,表明清廷此时推行地方自治的用心还是真诚的。与成立责任内阁相比,实行地方自治对皇权的冲击毕竟要间接得多,清廷在这一点上率先让步应在情理之中。后人似不必将清廷允地方自治一概斥之为“玩弄*权”。

清廷有关地方自治的政策是对全国各地的,但各地自治实践活动的成败得失因地方人民素质的高低表现出极大的差异。苏州是苏南的中心城市,具有悠久的崇文重教的传统。特别是明中以后随着江南经济的迅速发展,富而好文也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近代开放通商之后,苏州的新式学堂和留学教育活动更是如火如荼,为天下之先。一方是社会经济的繁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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