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暗示着苏州地方自治活动中传统官权的十分沉重,反映了东方社会早期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另一方面也说明民间自治力量在不断抬升,它们已经获得了“准官方”机构的法定地位。
自治筹办处采合议制形式办公。它的办公章程与议事细则都带有明显的资本主义精神。如办公章程中有这样几条:“本处饭食均有定时,办事人员如有后时,另食及另留膳者均由该员自给膳费”;“本处开列办事各员一览表,备载衔名、出身、到处年月、薪水数目、字号、籍贯,以便考核”;“本处人员在办公时间,非有关于本处事件不得随意会客”;“本处每日办公时刻春季冬季午前九时起至十一时止,午后一时起至四时止,夏季秋季午前八时起至十时止,午后二时起至五时止”;“三处公役凡门号房及收送公文之役均归庶务科管理稽查,概不得收索规费”(注:《江苏自治公报》第三期。)。议事细则也写道:“议决可否之时以多数定之,决定之后会员中尚有异议要求更议,会长得咨问在场会员,决定其异议之可否,否决者不得更议”;“会议时有必须调查而后决者,得由会长指定调查员先行调查,定日更议。”(注:《筹办处议事细则》,见《江苏自治公报》第四期。)
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的主要事务是筹办下属城、镇、乡的自治公所。它的第一次会议的决议是这样写的:“城、镇、乡同为下级之地方自治团体,苟能同时举办,令一、二年间各厅、州、县合境之地无不规模具备,岂非上愿?然而教育既未普及,程度自有不齐,乡间之风气不及城厢之开明,无可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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