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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苏州地方自治略论

时间:2007-3-10 10:50:48  来源:不详
与苏州自治公所相为表里的苏州城厢自治议事会的民主成份显然要多于自治公所。从当时报载的自治议会产生程序中,我们得以知道城厢自治议事会完全是一个民选机构,其产生至少经过“呈报确定城乡区域”、“调查户口总数及选民资格”、“编造选举人名册”、“宣布选举人名册并发选举传单”、“选举人声明错误遗漏及监督更正”、“乙级投票”、“乙级*检票”、“甲级投票”、“甲级*检票”、“榜示当选人姓名及发知会书”、“当选人呈明情愿应选”、“发给当选执照并呈报督抚”、“议事会互选议长副议长选举总董董事及名誉董事”等程序(注:《江苏自治公报》第一期。)。长元吴三县城厢自治议事会于1910年4月如期成立,共有议员60人。 由议员互选的议长为潘祖谦,副议长为吴本善。

长元吴城厢自治公所与议事会是在官方支持下成立起来的民间自治组织。然而它们一旦成立,就与官方处在相对矛盾的地位。1910年9月,长元吴自治公所和议事会在议长吴本善、副议长韩庆澜主持下通过决议案,要求苏州农工商务局根据省谘议局所通过的法案精神,“将城区荒地全数拨归自治公所作为自治公产,并移交原有荒册,以便照册收管”。但农工商务局“置之不复,反将城厢荒地招人承领”。长元吴自治公所和议事会立即为此上书谘议局,要求后者出干预。谘议局为此通过《呈报督抚收受长元吴城厢自治议事会请议收管该城厢荒地案文》,要求江督苏抚遵照谘议局议决之案,札饬农工商务局实行(注:《长元吴自治议事会请议书》,《江苏谘议局第二年度报告》第二册。)。这一官民之争因武昌起义的爆发未有最终结果,但它的出现就已经说明地方民意机构必然对地方官权形成约。

 

 

筹办江苏省谘议局议员选举是清末苏州地方自治活动的一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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