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方式的大约是山东巡抚周馥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式上奏要求“严定*”终止汉人缠足弊俗,他认为慈禧的谕旨颁布后“奉行者不过百分之一”,因建议“此后命士以上,其家有未经缠足再行缠者,即以违制论;由部定例,通行各省,出示谕禁”。但政务处则认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现今风气开通,况经明诏宣示,因势利导,便而易行,似不必严定*”。今后还是“由地方官随时善为劝导,自能逐渐感化,无庸多设科条”。朝廷接受了政务处的意见(注:《政务处奏复东抚请禁汉人陋俗摺》,《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页。)。
《中外日报》当时就周馥请设*事发表评论说,政务处的议论实大而无当,但周馥因要终止缠足,“欲特立*,以为之助,似亦未为扼要之策”。盖设*无非“为求速效计也,不知一国之风俗,成之者几何年,则废之者已必以几何年;其始因何而成,其后亦必因何而废”。缠足“已经千余年之久,而且成为风俗”;又是“人人皆然,且久而不自知其非”;不仅“并不知其害,方且以是为美观”,所以难禁。况且*“率施于以人害人之一类,若夫缠足之害,乃出于自为之而自受之,即断非*所能施”。所以该报认为还是“从仕宦之家为始”,努力劝戒,学习传教士的精神“终日逢人劝说,强聒不舍”,特别是采用演说的方式以广听闻,长期努力,终必见效(注:《论东抚请设缠足*事》,《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531页。)。
在四川,巴县举人冯渐达等因见当地“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而锢蔽依然”,乃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上书新任县令,指出缠足“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所以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今恩主重莅斯土,庶政维新,知男教既修,女学亦必不废;凡强民种、卫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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