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的发展是否的确如此虽不一定(以常规情形论,那时以女性任会长的大足会恐怕很难行使权力;但如果地方的不缠足会本由当地有力士绅领导时,情形可能会相当不同),不过政府至少在口头表态时给了不缠足组织相当大的权力,表明官方的让权有时可能是认真的。官绅间既有争权的一面,也有协调行动的一面。
二
下面将以巴县作为一个县级个案来考察,看看官绅之间在反缠足事务方面怎样协调,以及清季提倡地方自治时地方机构运作的情形。巴县的地方自治机构积极参与了反缠足活动,宣统二年(1910年)巴县议事会一份残缺的《实行放足方法》说:“妇女缠足,百损而无一益,于强种强国,尤蒙影响。数年来朝廷屡颁谕旨,地方官亦迭经示禁,无如积重难返,风气之锢蔽如故。其未经放者,仍极求之短小;其已放者不过为外观之形式,而内□仍恐包缠不紧。”对于“未缠之幼女,而犹强迫包缠,虽毒打而不顾”。这份文件注意到“已婚之妇,固恐羞人”,而不缠足之女,“尤恐难于结婚”。所以,“虽有长官之强制”,仍是“提倡终归于无效”,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注:《实行放足方法》,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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