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放脚年龄规定为40岁以下,限期为4个月。从该年闰二月起,派员分赴各区,详细演说劝导。3个月后,若有40岁以下妇女已缠的未放、未缠的缠上,省城由各街街正,乡下由各乡乡保查明上报各地方官,“放了脚的,分别记奖;不放的按户另注一册,以便随时派人再为切实劝导”。再宽限一月后,若仍有缠足者,“分别议罚”。议罚的章程另行宣布,“每月月底将受罚的姓名、罚了钱的数目列成一个表,登在日报上传观”(注:《巡警道高戒妇女缠脚白话告示》,《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上旬,5册,“演说”,1-3页。)。
这一告示由巡警道来颁发,是目前所见四川官方最早提及要采取惩罚手段的反缠足告示,表明地方政府已经突破清廷重在劝谕的指示,开始采取实际的惩罚措施。这同时也意味着四川官方已直接参与并开始操控反缠足的活动。但官方也并未放弃劝谕手段,仍以演劝为先导。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警务公署“以本省妇女尚多狃于旧习,未能一律放足”,巡警道虽遵奉帅谕出示劝戒,“惟条教既颁须以口说继之,庶几群疑尽释感发较易”,定于二月二十六日午后二点在老关庙内实行演劝,传集各街男妇入庙听讲。并致函学务公署“约会提学使同诣演说”,同时请学务公所诸先生届期惠临。后《四川官报》记者听说“是日男妇到者共计各数千人”,尽管数字不一定准确,但至少说明这一演劝行动确实进行了(注:《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中旬,6册,“本省纪事”,1页。)。
从已获得的史料看,赵尔巽督川时期,县一级地方官吏劝禁妇女缠足进行得较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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