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禁止踩跷是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实即禁止小脚在戏剧舞台上表现(注:有关跷与缠足之间的关系以及跷体现的意涵,参见黄育馥《京剧、跷和中国的性别关系(1902-1937)》,三联书店,1998年。),而禁止雕塑绘画之女像用尖足则在封杀小脚在静止的艺术形象中的存在(同时也提示出民间的审美观念仍是以尖足为尚),主事者的思虑相当深刻彻底。另外,“街口市上,不准年轻小脚妇女来往”,违者实行处罚。针对老百姓“莫有出嫁的女子,怕婆家嫌”的想法,有人还主张“不放脚的,限满查明,表册另立一种,不准与士绅结婚姻”(注:《广益丛报》第7年17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纪闻”,11页。)。这些方式是否都能真正持续贯彻实在很难说,但能想到这么多有实际针对性的措施说明荣县政府的确动了脑筋。
川督认为荣县“先用劝导,次用调查,终用薄罚,深得办事次序,而改良戏曲尤足转移风气”,令巡警道转饬各县斟酌仿照荣县方法办理(注:“四川省巡警道高奉四川总督令通饬各县遵照荣县劝禁妇女缠足方法办理”,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正式肯定了“薄罚”的方式。同样在1909年,两江总督端方正式颁布《禁止缠足章程》,列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和奖惩条文(注:《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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