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542页。),说明此时官方掌控反缠足活动并实行禁罚的方式已不属仅见。实际上,在清朝最后几年的波动时期,有时士绅在禁缠足方面还不如官方积极。1909年夏天,端方曾短期调任直隶总督,“亦以禁止缠足为念”。有人遂在议事会投递说帖,“请速转禀端督宪实行强迫禁止之令。孰意该会因循延宕,至端督去任时始得上禀”(注:《顺天时报》宣统元年十月十六日,《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页。)。
但四川的地方自治机构却不仅较积极地参与了反缠足活动,而且还与总督竞争对这一活动的控制权。在1910年四川省谘议局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总督提出《劝戒缠足办法》议案进行讨论。议案总结了四川省已经实行的劝禁方法:1.编撰白话告示,详论缠足之害,不缠足之利,并指示放足方法,广为刊布;2.官绅协办,分途演劝;3.制定表册,按户调查,并按户依限复查,定为奖罚。“奖分两途,或以名誉,或以金钱。罚亦多端,应再熟察社会情形酌中定拟”。当时“有谓对于缠足妇女宜禁止该亲戚不与往来者,有谓不准入家谱祠堂者,有谓宜登报示辱者,有谓宜申饬其尊属及本夫或罚金助充公益之用者”(注:《劝戒缠足办法》,收入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140页。)。
谘议局经过再三筹商,认为劝戒之法宜“先从各行政长官及学商各界以身作则,首先开放,使中下社会有所摹仿”。重要的是,谘议局主张宜多立天足放足等会,因原案所列“调查之法,奖罚之策”,若“以官力行之,既虞烦扰,亦病琐碎”;故不如将“所有调查奖罚等事,均由会中自定,自行互相劝勖,互为干涉,实能事半功倍”。四川总督则只肯定了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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