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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导到禁罚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述略

时间:2007-3-10 10:50:53  来源:不详
7/1/2。以下相关各件皆出自同一号,不另注出。)。

因此,议事会提出放足的《议决案》,议案认为,缠足盛行主要在于“风气未开,有女子者,非不欲其不缠”,特虑难于结婚,故不免“徘徊瞻顾”,容易受谣传影响。“一闻杂言,疑虑复生。于是已放者复缠,不缠者急缠”。劝导者虽“唇敝舌焦,终难破其锢蔽”。在讨论实行放足方法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最后决定劝惩并用,先由“城乡士绅组织天足会,一方派员实行调查,善为开导;一方请长官出示严禁,有不放者,则处以二元以下之罚金”。与会者认为,“放足一事,固不外劝惩两端。而期于实行”,则尤需要以身作则。“请自本会中人始,于城中组织总会,详订细则,以便施行。各镇乡多设分会,责成各会员一月一会,或两月一会;结成团体,使放足之妇女,有所依据。至婚姻一事,如有因不缠足而有碍者,拟订规约,会中人与会中人结婚”,则不缠足之女,自然勿虑。会外之人,“于结婚帖中,亦必注明不缠足,以为左券”。若女子“因不缠足而其夫与姑之嫌贱者,酿出诉讼事件”,则应严惩,“处以最重之罚金”。议事会议员们清楚地认知到,在惩罚方,“天足会必假官维持之力”(注:巴县议事会放足《议决案》,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

巴县地方官照复议事会称:“贵会议呈禁止缠足一案。查严禁缠足,强种要图,迭奉明诏及宪谕实力举行在案,无如乡愚迷信,未能尽行破除。兹议立会劝导,出示惩儆,固属俱到。希即拟订会内规则,送交过县,以凭核定执行。除随即出示惩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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