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的告示说,此事的运作程序是“由县议事会建议设立禁止缠足会,并拟规则各条,复经参事会议决执行方法,一并呈覆前来”,县官对条文“逐加察考”后即正式颁发执行。这样,议事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规则,而参事会则负责拟订具体的执行方法,仍由“官力”的代表县令来执行。不过,据《广益丛报》的报道,巴县参事会于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末议决实行禁止缠足,约“分三届,第一届各自团体之妇女应一律放尽,第二届凡有选民权者应一律放尽,第三届无论何项收入之妇女应一律放尽”(注:《广益丛报》第9年1期,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三十日,“纪闻”,10页。)。若此报道不差,则参事会在地方官的告示之后还在开会议决,似乎还有“批准执行”的权限。清季地方自治当然参考了西方的*制度,但与所谓“三权分立”相距尚远,具体的执行似大致不离传统的官绅合作方式(各地又未必一致),巴县禁止缠足规则的产生过程给了我们一个不可多得的考察当时新政实际运作的例子。
从巴县的情形看,四川总督和省谘议局的反缠足思路大致得到了贯彻,不过具体规则的产生和颁布已在辛亥革命前夕,改朝换代的大变动使任何前朝法令规则不再有效,地方政府在反缠足运动中的角色已换由民国新政府来行使了。四川保路运动后,严禁妇女缠足成为新成立的成都、重庆军政府采取的一系列移风易俗措施之一(注:吴康零主编《四川通史》6册,四川大学出版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