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性[信?]不破,由于智识不开,宜以主张劝导为重,使民乐从而耻仍其旧;似较强迫,尤易为功”。请议事会修改后“另文提交参事会详加讨论,斟酌尽善,以凭执行”(注:巴县知县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参事会的修改意见现尚未见,从其拟订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看,参事会基本肯定了议事会的规则,至少肯定了“罚金”的存在,可知双方从惩罚入手反缠足的思路是一致的。
参事会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规定:“本分会系遵县会决议及地方官□令而设,期在实行。放足限满后,一面列表报告,一面随时稽察。有违章故延者,得照告示所定规则处罚”。同时提出“本分会不收会捐,有必要之费用时,或以公款挹助,或以罚金支用,不得稍有浮滥,以滋弊端”。细则要求“本分会应遵地方官颁发表式,依限报告总会”,并说明了有关造表册报的具体要求,提示着经参事会斟酌后的规则在执行方面已更加具体。细则并再次肯定了“本分会内地方团保及富绅大姓尤当先自躬行,以示表率”的原则。
议事会随后又将修改后的规则再呈地方官,拟成立的主要执行机构之名由“天足会”改为“禁止缠足会”,表现出更明确的“禁止”意向。新规则基本遵循县官的意见,取消了娼妓不能放足的规定,并把“结在前未完婚者由男女双方会同媒证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改为“结婚(按这里指缔结婚约)在前者,其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与否可听其便”。同时延长了放足时间,把三届放足时限分别推迟至宣统三年正月、二月和三月。地方官对条文“逐加察考”后正式颁发,但他仍觉有必要指出:“其中若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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