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照复贵会,希即查照,妥为议拟。”(注:巴县县正堂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十二日。)议事会很快即制订出《实行放足规则》,呈请地方长官核定,其要点如下:
(一)设天足会为实行放足的机关。县里设置天足总会,以县会为总机关;在城镇乡各处多设分会,以该地自治公所为机关;其余各场亦须设分会一个以上,以地方官文到后,限十日内一律成立。
(二)50岁以下的妇女分三届放足。第一届以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底为满限,凡议事会议员及城镇乡董事会议事会各职员及各乡场里总监保等办公人员,其家属妇女应一律放足;第二届以当年十二月底为满限,凡有选民权者其家妇女一律放足;第三届以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底为满限,各城镇乡居民妇女应一律放尽。
(三)各届期限只许提前,不准拖后。限满故延者,得由分会科以五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罚金;每月罚金一次,总以罚至实行放足为止。前项罚金数目由分会酌定,谕户主缴出以充本地分会公用。罚金时如有不服者,得交本城镇乡会公断,仍不服得申请县议事会或参事会公断,否则由总会呈请地方官处罚惩办。
(四)凡结婚之家,男家须于庚帖上注明不缠足字样,以昭信守。已订婚约未完婚者由男女双方会同媒证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如有违反时,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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