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7月15日,云南省档案馆档案,11/8/110;四川巴县议事会“放足规则”,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但具体制订出这样分类分期实行放足,在当时及后来的反缠足条例规则中皆极少见。
《规则》首先明确了“放足为强种要图”,本规则即“为国民强种起见”而定。其中关于不放足的原第七条相当值得注意,该条提出“实行原期一律”,但“年五十以上者无关于种族强弱问题,姑听自由”。可知对年老者不计,不是考虑到其足已变形难以解放,而是因其已“无关于种族强弱”,充分体现了“放足为强种要图”的基本精神。而关于娼妓一条明确规定“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妓女在这里显然被置于“等外”社会级别,不准其放足而“滥冒文明”,这与鲁迅眼中士绅不准阿Q“革命”的思路是一致的。可知当年议事会诸公的着眼点主要落实在“种族强弱”和“文明”两处,基本未注意(至少未提及)女性的身心利益,这与1904年锡良的劝禁告示专论妇女缠足的实际痛苦适成鲜明对照。
《规则》也肯定了惩罚的方式并定出具体的罚金数额,而前引总督议案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已不存在。巴县地方官认为议事会的规则中“罚金、庚帖两条,手续似近繁扰;限制娼寮一条,举办恐生妨碍。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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