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或双方提起及有利害关系人与第三者之举发,各分会得立时诰诫,使更正之。若有男家坚执不允更正,得照本规则惩罚。已婚妇女如因不缠足故惹起其夫侮辱,经当事者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得由该地分会加重科以罚金。
(五)限期满后,如有未放足之妇女在途被人瞥见时,可报明分会根究,其户主科以罚金,不准延抗。
(六)凡娼妓妇女,专以冶容悦人,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
《规则》申明,本规则是“照本省谘议局原案经长官照复,由本会议决拟订后呈请地方官核定,即生效力。凡天足会创设之处,切当一律遵守,不得违异”。这表明前面讨论的省谘议局的议案已经下发推行。该规则明确提倡涉及公务的人士和富绅大姓在反缠足方面要以身作则,这在当时似是较普遍的观念,湖北巡抚端方在其1902年的《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一文中也说,“缙绅冠盖,实为众庶之倡。风气所趋,必在于是”(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1499页。)。四民社会开始走向解体时,人们的思维取向与后来是颇不相同的。主张反缠足先从上层人家入手的后来还有,如云南省陆良县于1933年落实省民政厅的禁缠足办法时,即曾特别提出“先由绅首提倡解放,挨户实行”(注:“陆良县向省民政厅呈报禁止妇女缠足遵办情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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