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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导到禁罚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述略

时间:2007-3-10 10:50:53  来源:不详
方或双方提起及有利害关人与第三者之举发,各分会得立时诰诫,使更正之。若有男坚执不允更正,得照本规则惩罚。已婚妇女如因不缠足故惹起其夫侮辱,经当事者或利害关人之请求,得由该地分会加重科以罚金。

(五)限期满后,如有未放足之妇女在途被人瞥见时,可报明分会根究,其户主科以罚金,不延抗。

(六)凡娼妓妇女,专以冶容悦人,不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

《规则》申明,本规则是“照本省谘议局原案经长官照复,由本会议决拟订后呈请地方官核定,即生效力。凡天足会创设之处,切当一律遵守,不得违异”。这表明前讨论的省谘议局的议案已经下发推行。该规则明确提倡涉及公务的人士和富绅大姓在反缠足方要以身作则,这在当时似是较普遍的观念,湖北巡抚端方在其1902年的《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一文中也说,“缙绅冠盖,实为众庶之倡。风气所趋,必在于是”(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1499页。)。四民社会开始走解体时,人们的思维取与后来是颇不相同的。主张反缠足先从上层人入手的后来还有,如云南省陆良县于1933年落实省民政厅的禁缠足办法时,即曾特别提出“先由绅首提倡解放,挨户实行”(注:“陆良县省民政厅呈报禁止妇女缠足遵办情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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