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限于“婉切劝谕”,士绅独任也非不可能。但在官或绅皆思及惩罚时,民间的力量就显得不够了。本来官方对反缠足活动的参与是许多士绅要求的(此不仅四川,别处的情况也多类似),但官方参与后自然要有“官力”的体现,结果很快导致整个运动风格的较大转变。四川谘议局的士绅一方面指责地方官办事不力,对此事支持不够,一方面又以此为理由要求通过民间立会来解决问题。而总督虽完全支持广泛成立不缠足会等民间组织,却始终把调查、奖惩的权力控制在官府的手中,实际等于主张民间“动口”而官方“动手”。
这当然也不仅仅是权力争夺,清季官绅关系及各自对地方事务控制力强弱的区域性差异很大,但大体呈现出官强则绅弱,官弱则绅强的现象,总的趋势是官为主导。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真的由民间立会来掌控调查奖惩事宜,在多数地方恐怕很难实际推动反缠足活动的进行。而且总督也只说“官力统率”,仍寄希望于士绅的合作。特别是到具体办事的县一级,由于政府机构较小,本来近代中国地方事务的特色就是官统绅办,所以官绅的合作既是提倡的,也是必须的。
有些地方,临时成立的不缠足会(具体名称容有不同)一类民间组织至少一度在条文或地方官口头表态上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如前引蓬溪县成立大足会时,县令当着城厢上东、下东、南路、西路、北路等团总的面,宣布薛杨氏担任会长,“并告谕各路团总,从宣布之日起,各路的重大事情必须有大足会会长参与其事,有权处理当时事宜,旁人不得阻拦干涉,如有不让大足会成员参加的,除不承认事件的解决外,还要受到处分”(注:陈宪卿:《“大足馆”与妇女放足运动》,《四川文史资料集粹》,378-3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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