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法合一的封建社会中,狱讼问题的处理状况始终是评价官员政绩的重要内容。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某地诉讼增多往往不仅是该地民风浇漓的表现,也毫无疑问地说明了地方官的不尽职责或无能。因此,迅速处理各种案件,力求“政简刑清”、“息讼省刑”就成为许多封建官吏的作官准则之一。对于诉讼者而言,寻求一种公正而迅速的判决也是其诉讼的最终目的。但事实上,在封建专制制度之下,要真正地达到封建统治者所向往的“无讼”的境界是决不可能的。相反,封建司法制度所导致的积案累累、冤狱重重却成为历代社会中屡见不鲜的社会景象。在清代尤其是晚清,积案问题已明显地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积案累累不仅使得参与诉讼者备遭讼累,且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更加混乱。而另一方面,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积案问题的存在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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