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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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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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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中收入河南光州的土地债务案七起,其中案件大都发生在咸丰三年(1853年)至咸丰五年(1855年),但均由于“时值办理防堵,各案详咨展限”而久拖未审,直至咸丰八年(1858年)以后才开始逐渐审理。另一方面,清代的案件实行由县至府、司、院、三法司的逐级上报审转制度,但近代以来,频繁的战乱给各地交通造成了程度不一的阻塞和破坏,使得正常的由下至上的案件审转制度难以通行。例如,据赵尔巽奏,光绪后期“奉天自庚子以后,频年兵燹,驿路梗阻”,于是奏报“将各属例应审勘各案,一律展缓免扣审限在案”,再加上“军兴数年,地方官忧灾害患,心力俱疲,以致命盗案各案未遑审理”,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和局已定,道路逐渐疏通”之际,已是“讼狱淹滞,清厘甚难”(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藏《朱批奏折》,审办项,第59卷。)。如此一来,每当战祸降临,统治者便会以全部精力投入其中,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因之经常难以运转而陷入停顿,关系民生的各种案件无人问津,遂成积案。
(二)吏治腐败是导致积案问题的关键因素
封建官吏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吏治因此成为影响法制运转及执行情况的关键因素。可以说,腐败的吏治是形成积案问题的根源。清末论及积案原因的奏疏和文章中大都首当其冲地提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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