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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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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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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管理的困难,使得本来已极为黑暗的监狱管理更加恶化:“夏则人多秽积,疫疠熏蒸,冬则风雪交侵,肌肤拆裂。”(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第4706页。)在这样的生活条件下,未等结案而已瘐毙于狱中是当时一种屡见不鲜的情景。在晚清社会中常有的一种现象是,案犯常因逃逸在外,难以缉获而逍遥法外,因案牵连的无辜之人却饱受囹圄之苦,“监候至于数年,瘐毙则情罪无当,逃越则缉拿更难”。于是,许多人终因不堪忍受监狱中人间地狱般的生活而走上了越狱之路,清末“各省中时有越狱之案”,其中不乏无辜待质之人。更有甚者,积案甚多实际使清末狱政管理的诸多诸度形同虚设。由于监狱所能容纳人犯的数量有限,许多地方便在监狱之外另设班房、羁所等,用以羁押待质之人。平民百姓在这些班房羁所中受尽差役及官吏的盘剥虐待,如“亲友尽绝,案证不齐,永无开释之日,往往一案中正犯缓决减等转得生全,而牵连之人,辗转死亡,无可稽考。”(注:《光绪朝东华录》,第91页。)尽管清政府屡次三番下令取缔班馆,但根本无济于事。
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的《大公报》曾记载了这样一则消息:“河南至京一带州县盗贼极多,出没无常,路劫之案几至无日无之”,有被劫者至县令处报案,县令则对曰:“此等案件已积至百余起,如必欲办,亦不过为君记一笔帐耳!”(注:《大公报》,1903年1月12日。)可见,社会治安的混乱与严重的积案问题是有着很大关系的。另一方面,平民百姓是积案所导致的直接和最大的受害者。每因一案而倾家荡产乃至家破人亡者在当时并非鲜见。仅以盗案为例,案至州县,地方官“势必三推六问,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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