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极端腐败和衰落。造成晚清积案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事实上,在政法合一的社会状况之下,兼管行政与司法事务的一身数任的地方官的办案效率本来就是极为低下的。虽然如前所述,清代曾经规定了审理各种案件的审限,但是,由于地方官之间的互相调动、每年封印日期(注:清代规定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左右至次年一月二十日左右,在京内外衙门均停止办公,称为封印日。)的存在以及由于地方官出公差等原因也常常导致案件的延审难结,而地方官对这种情况所引起的案件积累往往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我们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在当时的社会资源的客观影响之外,晚清积案问题的形成还有着一定的社会成因。
(一)近代战争是造成积案问题的重要因素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危机的不断加重,清政府一直处在各种战事的困扰之中。在战事紧急、政权岌岌可危的局势下,苟延残喘的封建统治者便极易“将刑名案件稍置缓图”,全力奔命于频繁的战事之中。如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任四川按察使的李星沅所说,“仰窥圣意似以防夷为要,责成较刑名又重数倍。”(注:李星沅著,袁英光、童浩整理《李星沅日记》,中华书局1987年版。)对于地方官而言,繁忙的军务常常使得其“或办理防堵,或供应兵差,未能专治讼事”,这样,“与民命所关”的讼狱案件便经常被束之高阁,如此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很容易造成积案累累、冤狱重重而无人问津。咸丰年间,由于清政府忙于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大多数案件均因“时值防堵展限,未及解勘”或“详咨展限”而不能及时审理。比如,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咸丰九年三至四月,第00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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