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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卷三一,刑一,下。)。同治年间,福建漳州府“各县积压多至千起或数百起不等”(注:卞宝第《札漳州府张署守》,载《卞军政书》。)。同治九年(1870年),据曾国藩统计,直隶“通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之案积至一万二千起之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批奏》,法律类,审办项,第49。)。另据刑部奏报,吉林理事同知安荣因任意稽延,至积压案件达“八十起之多”;伯都那厅同知博霖“积压案件至百起之多”(注:《清穆宗实录》,第1121页,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版。)。类似这样关于官员积案不审的记载是颇多的。光绪年间,被地方官“任意耽误之件,竟至十居七八”(注:《光绪朝东华录》,第1091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此外,有关“各省交代案件,积压过多”,地方官“于现审案件,日久宕延,未能清结”的记载更是不绝于各类史书及档案中。(2)积案年限久。道光末期江浙积案“远者至十年,近者亦三五年延宕不结”。同治年间丁日昌描述江苏各州县积案年限之久时说:“案牍日积日多,甚至有窃案延搁十年未经审定,遣犯例限久满,仍淹禁在狱者”。(注:《清穆宗实录》,第421页。)如此长时间、广围的无以计数的积案首先造成冤案,使得每“一年之中,其含冤不得伸者,奚止万”?(注:《光绪朝东华录》,第618页。)诉讼者因积案而饱受的“川资旅费需用浩繁,旷业费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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