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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积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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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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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处处随审,弃业抛家,一日盗案未结,一日不得释放,且解到之处,问官又未必即审,累月经年,奔驰守候,累民途中者有之,淹毙旅店者有之,则是强盗未正典刑,失主先登鬼录。”(注:李之芳《李文襄公奏议》,卷二,“台谏集”。)值得注意的是,贪官污吏借积案而敲骨吸髓的剥削加剧了社会矛盾,“官吏以百姓为鱼肉,百姓以官吏为寇仇,其黠者欲免官吏之诛求,往往逃入异端,官吏熟视之而无可如何,异端因之日炽。”(注:《光绪朝东华录》,第202页。)这些逃入“异端”者或落草为寇,或加入农民起义军中和革命队伍里。此外,还有一些“负屈不甘”者则因冤抑难伸,于是自行寻求报复,他们或发“匿名揭帖”,或“聚众械斗,殴差拒捕”,以致“每每一案化成数案,小案酿成大案”(注:《皇朝经世文编》,第3319页,台湾文海出版社《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本。)。凡此种种,都给晚清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使得社会日渐趋向失控和解体。
二、晚清积案问题的社会成因
晚清积案问题的长期严重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封建统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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