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坐困”(注:《光绪朝东华录》,第1414页。)之苦更自不待言。此外,积案问题的长期严重存在也直接地影响着晚清诉讼审判制度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具体来说表现在:
京控案件的急剧增多 京控案件是全国的终审案件,为了限制人民权利,清代对上控与京控案件曾作出了种种限制,作为京控者要冒很大危险。因此,常人多视京控为畏途。但是,晚清以来,由于各地积案太多,“以致小民负屈含冤,无从申诉,京控之案迭见层出。”(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第4703页,台湾文海出版社《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本。)然而,即使是京控之案,也常由于执法官的腐化堕落,长久不结而变为积案。晚清京控案件中常有一省而积至数十案者,有一案而十余年尚未讯结者,即所结之案,控告得实者,十不获一。由积案而引起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事实上无异又增加了清理积案的难度。
狱政管理的极度无序 案件审判与狱政管理是紧密关联的。按照清制,任何案件在未结之前,都要将原被两造、中证邻里及牵连案犯收禁拘押,直至结案。由于案件的“积久不审”,便极易使得“囹圄滞满”,甚至“有罪名未定出入,人已瘐毙狱中”(注:《清穆宗实录》,第421页。)。光绪十四年(1888年),刑部“*案犯已积至二百五十余人,较光绪七八年间几加一倍。其中新收固多,而拘禁已久未经审结者亦复不少”(注:《光绪朝东华录》,第2486页。),以至有人惊叹因“案犯日多,恐狱中将无地可容”。案犯之多加剧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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