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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研究的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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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1: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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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风,深为可恶,着严行禁止”(注: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台北,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251—253页。),时至20世纪初年,对学堂学生仍采取禁锢封闭的政策,清末制定的“学堂*”共有12节,其中前七节规定:“第一节,学生在学堂以专业学习为主,凡不干己事,一概不准预闻;第二节,各学堂学生不准干预国家*及本学堂事务,妄上条陈;第三节,各学堂学生不准离经畔道,妄发狂言怪论,以及著书妄谈刊布报章;第四节,各学堂学生不得私充报馆主笔及访事人;第五节,各学堂学生不准私自购阅稗官小说、谬报逆书,凡非学科内应用之参考书,均不准携带入堂;第六节,各学堂学生凡有向学堂陈诉事情,应告知星期值日学生,代禀本学堂应管官长,不准聚众要求藉端挟制、停课罢学等事;第七节,各学堂学生不准联盟纠众、立会演说,及潜附他人党会。”(注:张之洞:《奏定学堂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723),台湾, 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3年版,第89—90页。)如此,“士”作为封建文化载体的角色已被牢牢锁定。近代大众媒介崛起后清廷仍厉行严控,意图自然也是将各种类型的媒介约束到封建文化统治秩序之中。针对国民舆论和意识形态给晚清封建道统观念和文化秩序造成的腐蚀倾向,清廷自始至终采取了固守这块文化领地的态度,在主观上从未产生过让渡其文化舆论空间的想法。即便是在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这样相对宽舒的*环境下,朝廷依然加强对媒介文化的控制。清廷上谕曾宣称:“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民间集会、结社暨一切言论、著作,莫不有法律为之范围”,据此提出除了“妥速议订”报律外,还应拟订政事结社条规,“迅速奏请颁行”,“倘有好事之徒,纠集煽惑,构酿巨患,国法具在,断难姑容,必须从严禁办”。(注:《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83,《清实录》第59册,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707、708页。)《大清报律》即规定:“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报纸不得揭载”。行政手段与立法手段是清廷控制民间舆论和媒介趋向的两种主要工具。
相比之下,受“商战”思潮促动,也迫于时局困顿,新政初期以“民治”辅助“官治”的“商会”首先获得合法地位,得到国家政权的扶持与保护。可以说,相对于绅商自治、商会、义仓之类的社会经济系统,文化系统游离于封建*—文化樊笼的艰难性自然要大得多,游离过程中的*疏离和批判精神理所当然地多于对封建政权及其道统体系的依赖和支持。晚清大众媒介倾向于以进化、竞争、自由、民主、科学、平等、个性、实用等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观作基准,无一不在消蚀着封建传统的文化资源,发展成为封建国家政权的批判力量,以至于形成颠覆晚清政权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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