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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的个案研究

时间:2007-3-10 10:51:30  来源:不详
1912年8月15日。)而粤省商团也在政府的“奖许”下很快发展。(注:《粤省商团敦请各处办团函》,《民生日报》1912年11月15日。)政府推行要政(如维持纸币),通常都听取商界意见,争取商人团体的支持。

    尽管商人因广东军政府的鼓励通过建立维持治安的团体而扩大了势力和影响,但他们并没有如同清朝士绅那样,成为把政府权威贯彻到基层的力量。当革命高潮期过去以后,广州商人对革命党人的政府日益不满,其中一个理由是革命党人未能维持社会治安。治安的混乱子商人以拓展势力的机会,但商人的维持社会治安的机构和武装,并没有纳入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控制系统,反而成为商人对政府保持独立性、同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

    广东军政府提高政府权威、强化社会控制的措施,往往受到广州商人的反对。代表商人利益的十善堂院反对军政府关于对病死者住房消毒、解剖疫死者尸体、放奴、废读经、男女幼童实行强制教育的规定。(注:《民国新成旧脑筋发作矣》,《民生日报》1912年7月12日。)广州警察厅要求丧主必须把死者的姓名、住址、死因填报后,才可以购买棺木。这只是加强城市治安、卫生管理的一项措施,但遭到长生行(棺木行)激烈的反对,广州商界、临时省议会也同情长生行。(注:《长生店无理取闹》、《棺材行罢市》、《省会为棺行争气咨文》,《民生日报》1912年6月21日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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