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邱 捷清末民初地方政府与社会控制——以广州地区为例的个案研究 |
 |
时间:2007-3-10 10:51:30 来源:不详
|
|
|
直以革命党人为主。同盟会各县分部长多以县长兼,1912年省议会选举时,广东同盟会支部长、都督胡汉民分函各县长指定各县初选人(《粤省选举之怪状》,《时报》1912年12月24日)。)他们同样没有掌权的经验。舆论认为,“吾粤自反正后,各县知事其惬人意者十不得一”;“县知事之贪者贿赂彰闻,酷者滥刑无度,甚或枉杀数十人,积赃数十万”。(注:《官与强盗》、《危乎哉县知事》,《民生日报》1913年3月31日、7月9日。)“今民国知县,多属新进,专靠前之书吏,更不免通同作弊”。(注:《四月十日省会速纪录》,《民生日报)1913年4月16日。)日后胡汉民回忆说,广东当时有90多个县,每县一年平均更换县长3次。但县政全无起色。(注: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上海民智书局1932年版,总第618~619页。)这种情况不能全归咎于县知事的个人品格,因为县一级政权的组织和运作基本没有变化,办事人员多数仍是清朝的书吏差役,只是由革命党人县知事代替了清朝的知县而已。1913年,临时省议会讨论粮差的中饱积弊问题。讨论的结果是仍不能革除,同为“各处四亩,非波辈莫知,一旦革裁,即纳户无从而查核”(注:《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