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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所武昌起义后的农村变动

时间:2007-3-10 10:53:04  来源:不详
权有某些区别。孙中山在一九一二年三月制订的《临时约法》虽然没有机运贯彻推行,但那些三权分立、人民有民主选举自由的条文却极大地振奋了几千年来呻吟于封建绳索下的中国人民,而且在农村也引起了反响。民国元年,各县争办选举,行政、司法独立,议会、参事会跃然而生,民政、财政、学务、警务等科开始办公,邮政局、教育会、商会、农会也不断组建。丽水县在一九一二年七月设立了法院检事厅,由推事、检事、管狱员、地推事、地检事组成。川沙县在一九一二年“地方审判、检察两厅成立。”(《川沙县志》卷一,大事年表。)宁乡县也设立司法官,建置检事厅,分头办公。建瓯县“民国肇建以司法为立国大本,乃独树一帜,不受任何方面之监督,分司法、民政为两途,县公署只理民政事务,诉讼案件概归法院办理。”(《建瓯县志》卷十六,刑法。)个别县里还有过律师出庭辩护,有人讽刺当时的律师说:“律师辩护法政专,数言博得万千钱;谈律于今为急务,鸡犬舔鼎亦神仙。”(《鄞县通志》文献第四。)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司法独立已为人所重视。同时法律学校也开始勃兴,时人记称:“光复以后,群起组织政党,大谈其法治。于是法科学校各处林立。”(转见《最近三十五年之中国教育》第一六六页。)湖北军政府还制订了“临时审判所暂行条例”,有八章二十一条,基本以西方资产阶级审判律例为蓝本,并发至各县推行。这在中国农村确是破天荒之举。议会的选举更引人注目,其选举程序是:第一步选举议员,先设选举事务所,调查选民,按人口数定出议员应选名额,再开会投票,成立议会。第二步选举正副议长,“由县议员中票选,以得票最多数者为议长,次多数者为副议长。”(《中江县志》卷十四,政事下。)第三步选举县参事会,”由县议会全体议员互选,总额十分之二,以参事名义组成之,县知事为会长,”(《鄢陵县志》卷十一,自治志。)这样,“县议会决定地方兴革,俟闭会后将议决案移交参事会,督促县知事一一见诸实行。”(《分水县志》卷九,自治。)一九一二年,差不多的县都进行了这样的选举。以静海县为例,在一九一二年选出了县议会和县参事会,议会由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议员十七人组成,“会期分为通常会、临时会二种,代表民众筹办自治,兴利除弊,法之所自出也。”(《静海县志》亥集,政事部。)个别县的议会曾真正发生过作用,曾任过吴江县议长的费璞安回忆说:“当时议会确非虚设机构,有书记、庶务等办事人员。……记得每半年正式开会一次,临时会议无定期。凡是县政的预算决算及地方兴革各事均由议会议决通过。”(《吴江光复前后回忆》,《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四集,第二八○页。)河北省束鹿县议会成立后,议长李翰为非作万,“毫无兴利除弊之善举,惟闻苛敛暴征之恶声”,议员们非常气愤,利用议会与他开展坚决的斗争,李无奈即头请罪(《申报》一九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这说明议会有一定威力。有的县还搞过竞选,平原县一九一二年国民党和共和党“双方争办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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