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上层政权设置的薄弱粗疏
秦汉以后,中国形成了以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即马克思·韦伯所说的“家产官僚制 ”。而在中国这样拥有广大国土的地方,中央集权制行政的实际状态只能极为粗放。
清代全国共1300余县(注:乾隆时全国设县为1345(见《清朝通典》卷三四);光绪时为1303(见《光绪会典》卷四。未包括台湾11县);清末为1358(见《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三。未包括台湾11县)。)。一般情况下,每县只设知县1员(正七品);县丞1员(正八品);主簿1员(正九品)。知县为一县主官,凡“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俗”,“皆躬亲厥 职而勤理之”(注:《清朝通典》卷三四,《职官志》。)。县丞、主簿为知县佐贰,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注:《清史稿》卷一一六,《职官志》三。)。如不设县丞、主簿,其职责则由“不入流”的典史兼任。另有的县关于关津要冲之地设巡检司(从九品), 类 似县机关驻地方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之责。
从安徽的情况看,清代县级官员设置还有减少的趋势。安徽共51县。各县知县之外,作为 佐贰的县丞、主簿均少设置。全省县丞仅为15员;主簿仅为4员(注:清朝全国共设外县县丞345人,计顺天府3、奉天府2、直隶省7(其中1人为管河兼地方)、山东省37、山西省6、河南省17、江苏省29、安徽省15、江西省8、福建省27、浙江省45、湖北省18、湖南省14、陕西省18、甘肃省9、新疆省1、四川省18、广东省20、广西省9、云南省3、贵州省9;清朝全国共设主簿345人,计顺天府3、奉天府2、直隶省7(其中1人为管河兼地方)、山东省37、山西省6、河南省17、江苏省29、安徽省15、江西省8、福建省27、浙江省45、湖北省18、湖南省14、陕西省18、甘肃省9、新疆省1、四川省18、广东省20、广西省9、云南省3、贵州省9。)。也就是说,多数县,只有一名知县和一名不入流的典史在治理县事。表1为池州府青阳县历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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