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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研试论十九世纪中期战乱之前安徽双重统治的格局

时间:2007-3-10 10:54:28  来源:不详
维之族均好几千人;任柱一族分布在蒙城、宿州,人数多得难以统计。(注:张珊《捻军史研究》第53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94年版。)各个宗族同一男性祖先后裔的小家庭,具有共同生产生活方式、观念 意识(传统文化、风俗、归属感等)、血缘联系的纽带。中国“诸子平分”的继承惯习,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一方面诸多家庭在化整为零、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不断化大为小、化 富为贫,生存竞争能力普遍低下;一方面分化后而成的家族以“公产”的形式,保持一定的经济力量,以“祭祖”、“续谱”、“族规”、“族长”、“祠堂”等形式,拥有绝对的精 神力量,从而增强着同质、进行相同生产活动而彼此之间没有多少横向依赖性的“私”的小家庭对“公”的大家庭——家族宗族共生共存的纵向依赖性。于是“共同社会性”与“利益 社会性”互为表里,使基层社会形成了一个个牢固的宗族群体或宗族组织。《合肥风俗记》记载:四乡之民多聚族而居,故宗法极重。每族各设一祠堂,族大者多至四五处。祠内供历 代祖先之牌位,每届清明冬至二节,族人群赴祠中祭祀,或族中有重要事件发生,亦于祠中开会决之。族中规例极严,举凡族人争吵、沟洫等事,均取决于族中贤者长者。必重大案件 ,为族人调解不开者始讼于官。官之判断,仍需参合族绅之意见,族中有不法而败坏一族之名誉 者,族人得召集会议于宗祠处分之。或罚以金钱酒席,或责以杖,重且至于绞死。(注: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安徽合肥风俗记》。)在地方守法纳赋、安民缉盗两件大事上,宗族组织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谯国曹氏家训有: “君臣之义通于天地”,我族“但有一命之托寄,务为忠良,上不负天子,下不负庶民”(注:《谯国曹氏族谱》,《家训》。)。香山戴氏族规有:“钱漕乃天庚正供,凡族中有田亩者,每年夏税秋粮早为完纳,毋得逋欠致于差追。如敢违抗,概治以家法,并速令清完。”(注:《桐城香山戴氏宗谱》卷首,《计开条规》。)馆田李氏家法有:“吾人 安居粒食、享太平之福者,皆朝廷所赐也”。“倘有奸猾鄙吝,昧奉上急公之义,拖欠不完;又 或与他人应完之课兜揽入手,而设计侵欺……亟宜于祠内责之,使之改过,不罹其罪。如强 项 执梗,不肯俯服,即送官究治。”(注:《太平馆田李氏宗谱》,《李氏家法》。)完赋之期,大姓巨族大都裹粮而往,“以误公为惧 ”。(注:许承尧《歙事闲谭》卷十八,《歙风俗礼教考》。)

    而各个宗族也同样是同质、进行相同生产活动、彼此没有多少相互依赖性的组织,只是出 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及需要,依靠共同的经济活动、公益活动、信仰文化和所服从的共同的权力联系在一起,产生互动共生的关系,超越本族、组成各族联合的乡族组织,形成彼此有别 又有联系的区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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