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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清两朝的治河制度看其对当今治黄的启示

时间:2007-3-10 10:55:56  来源:不详
第二、劳动者主要由卒组成,显示出军事土木工程的特色。三次堵口的劳动者至少两次是卒[5]。用卒劳动有什么益处呢?藤田胜久认为:“早在战国时代,军队即已拥有军事土木工程的技术及组织形态。其工程内容有构筑城郭、修筑长城、挖掘堑壕、建设道路、营造池陂等,为汉代水利事业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水工是隶属于军队的水利技术者,从事水利土木工程的技术指导。因此从战国时代到前汉,军队的存在具有对付黄河溃决之非常期的作用。况且军队实施工程具有一定的机动性,可以不受每年农忙期的制约,工程区域也无一定的限定,劳动力的来源也正好是正卒。战国时代的军事土木工程和大规模的黄河治水工程在形态上的相似,表明后者乃是前者的扩展,是由平时的军事土木工程向非常时的黄河治水工程的转换。”[6]可能正是因为卒军事劳动的专业化,几次黄河堵口、修堤都很成功,当元光三年换成徒堵塞时,就出现堤再次决坏的情况。用卒治河的制度在以后得到继承。宣帝时期、成帝时期和东汉明帝时期治河的劳动者都是卒。

第三、大型治河行动都由中央政府组织。除文帝时是由当地政府东郡组织外,武帝时两次都是由中央政府组织的。这种中央政府防治制度的确立与地方防治效率不高有关。武帝元光三年治河失败后,中央政府曾因多种因素没有再组织治河。《史记》卷三十《平准书》载:“初,先是往十余岁河决观,梁楚之地固已数困,而缘河之郡堤塞河,辄决坏,费不可胜计”。说明地方政府在这段时期曾经多次组织治河,但效果并不好,耗费也大。直到元封二年由中央政府组织才治河成功。以后的几次大水灾也是由国家出面治理才得以成功。地方政府不能很好完成治河工程,是因为治河工程是大型公共工程,需要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组织治理可以节约资源,降低治理成本,几万人就可以堵塞决口了。如果地方政府治理,即使浪费资财不可胜计,还是不易治理成功。 

    二、均衡阶段(昭帝到元帝时期)

由于文帝、武帝时期,特别是武帝时期水患防治制度的创立,昭帝、宣帝和元帝享受了制度带来的效益,黄河在此时期不过决口一两次。制度在此时还有了改进,更便于防治水灾。昭帝时期既没有发生过黄河决溢,也不见由政府治河的记载,故实不知昭帝时期是否继承了武帝时期的治河制度。但宣帝以后确实将武帝时期的创新继承并发展下来,使得治河制度达到高效,水患很少发生,治河制度进入均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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