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形式的雏形:关税抵扣与关税代扣
甲午以前,中国的外债有二个显著特点,一是基本上是地方政府为军政需要出面举债;二是基本上都与关税有关。关税在名义上是外债的担保品,但在偿还方式上还是有一个发展过程,即由直接扣还到代为扣还。
太平天国时期,上海、福建、广东等地官员17次向外商举债,这些外债大都是由当地海关税务司或外国驻华领事作媒介,向洋行赊借以应急需,本息由关税中分期扣还。1862年4月,吴煦向怡和洋行借款20 万两,“言明常年壹分利息,其本银即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存银两分偿”(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3页。)。1862年5月2日,他又向英商阿加刺银行借款40万两,“言明常年一分二厘息,其本银即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库银八万两,立出期票,分五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