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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前中国外债抵押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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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6: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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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清政府在甲午以前共8 次拒绝地方政府举借的申请,并多次诏谕地方,不得滥借外债:“借用洋款,事同挖肉补疮,尤恐将来挖无可挖,补无可补。嗣后各省无论应用何项,均不准恃有四成洋税,动辄向洋人筹措,致令中外各事诸多掣肘。即令事出万紧,各省议请借用,仍令该省自行设法归还。”(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79页。)这实际上讲了两个原则:一是不得随意以关税为抵押滥借外债,二是必须自借自还。同时因大部分借款以关税抵押,不能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连带责任。1888年山东巡抚张曜向德华泰银行借40万两,借款合同第6款规定,如张有升迁, 此项欠款即归新任山东巡抚承办。第7款规定,如张曜不能清偿,即将所欠数目奏请朝廷付还并给利息。(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国国债史》,第30页;《外债平议》,第87页。)这样,“督抚借款,无论中央政府与债权者有无交涉,安能不代负责任?其负担终必分赋于全国国民,此不可避之数也。”(注: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国国债史》,第30页;《外债平议》,第87页。)同时也有人指责外债利息过重,形成财政负担。如西征借款的利息,高为月息1.5%,即年息为18%; 低的年息也有9.75%。刘坤一曾致书左宗棠:“每百万利银至二十四万之多,所耗不赀,我中堂想也亦万不得已而偶一为之也。”(注:《刘坤一遗集》,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771页。)左宗棠也曾无奈地说:“仰鼻息于外人,其不竞也,其无耻也,臣之罪也。”(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6。)
这种感叹只表明他们对外债那种欲罢不能的矛盾心态,抛开主权暂且不谈,单就借款模式而言,各种非议均不能道出其隐患。在当时人看来关税抵扣与关税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把偿还和抵押混为一谈,其结果在当时至少有二个方面值得注意,(1 )形成比较单纯的债务偿还模式;(2)因为寻求切实的偿还方式,使海关外籍税务司的地位升高, “独立性”增强。尽管数字不大,对财政影响有限,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债的半殖民地性质。
抵押范围的扩大:与关税扣还性质类似的产权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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