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月归还。”(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8页。)1862年7月、8月,他两次向上海德商@①裕洋行共借款30万两,“言明常年一分二息。其本银即在海关税收项下,每月扣存。”(注: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上册,第18页。)这些外债垫付色彩浓厚,往往是一纸凭据,款清据销,缺乏完备的举债形式。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借据形式:
立借据苏松太道,今借到英商怡和洋行规银一拾万两,言明常年壹分行息,其本银在海关收税项下每月扣存银两分偿,出立期票,按月归还,其利即于借款内预付清楚,一俟本银还清,即将此据退销。立此为照。
同治元年三月十五日立(注:《吴煦档案中的太平天国史料选辑》第144页。)
其间海关的担保责任也并不明确,“有时债券经海关税务司签署,但亦有未经签署者”(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33页。)。1858年,两广总督黄宗汉通过怡和洋行买办伍崇曜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32万两,年息6厘,以粤海关印票作抵。此后,户部、两广总督毛鸿宾、广东巡抚郭嵩焘又借口伍崇曜欠解公项银,让其在该项下扣还,但美国领事坚持要在关税项下拨还,由此引起数年的纠葛。直至美国公使浦安臣出面讨债,才逼使清政府于1866年至1870年在粤海关税收中如数还本,利息的偿付则由伍崇曜负担。(注: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中华书局 1962年版,第1页。)
从1867年至1894年,地方官员以安内攘外为借口,共25次向外借款,每次数额多在一百万两以上。因数额大,关税扣还已不现实,而由海关提供担保并先代为垫还,地方财政将应付本金划拨给海关。海关因代为扣还,使其担保的内涵扩大。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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