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43页。)
从上述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甲午以前,举借外债的动机主要在于弥补财政的缺口,近代的公债观念并非主要的理论依据。虽然,左宗棠早在1867年即提出中国可以仿行外国“贷兵饷于众商”的做法,“指税项归款,商情乐从,事办易集。”(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8。)甚至认为可以大规模地借,“借数愈多,则息耗愈轻,年分愈远,则筹还亦易,在彼所获虽多,在我所耗仍少。”(注:《左文襄公全集》,书牍,卷24。)其间隐含了公债的基本特征:即将财政收入提前支用。但从其主观目的而言,是为举债应急、用协饷归还外债寻找理论支持。左宗棠共为西征借款六次,除二次在数目上有所削减外,基本上都得到清廷的认可。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外债的运用与偿还都在协饷制度运行范围之内,没有冲击现存财政收支结构,更没有对中央财政形成债务负担。清政府认为:“左宗棠息借洋款,俱以西征协饷抵还,移缓就急,于帑项无大出入。”(注:《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在1867~1881年间,各省关支付的外债本金仅为 8865000两,为所借本金的56%;连带支付的利息3832252两, 两项共计为12697252两,占实际协饷88020449两的14.4%。(注:马陵合:《试析左宗棠西征借款与协饷的关系》,《历史档案》1997年第1期。 )同时,中央政府虽须担负因关税抵押关系而形成的间接债务人责任,但在清政府看来这并不至于形成重负,因为自19世纪70年代以后海关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愈益上升,已达20%左右。清政府也意识到这种“未经抵押的关税收入大有举债的潜力,此项税收每年有规律地和以未有过之数额流入国库,国库资金从未感到紧绌。”(注:《赫德与中国海关》(英文本)第363页。)从内外两个方面看, 因有切实的偿还来源,没有在国家财政上形成真正的债务负担,清政府俨然以之为一种应急性的财政运行体制,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其中的主权损失,更没有自觉地改革财政体制和科学地利用公债(包括内外债)。
尽管如此,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举债并非放任自流。清政府虽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外债以应急需,但也意识到外债对国家独立性和中央集权财政的威胁。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